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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彦涛与莫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三民终字第1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彦涛,又名岳二涛、岳涛,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阿录国,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峰,男,汉族,农民。 上诉人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三民终字第1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彦涛,又名岳二涛、岳涛,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阿录国,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峰,男,汉族,农民。
上诉人岳彦涛与被上诉人莫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4)卢民二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岳彦涛及委托代理人阿录国,被上诉人莫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莫峰、被告岳彦涛系朋友关系。2013年8月被告以月供方式购买一辆东风风神牌豫MA8490小型轿车。2014年6月15日,原告借用被告该小型轿车去双槐树办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事情发生后,原告在三门峡阳光4S店修车,花去修理费24000元,并且双方协商,车辆修好后卖给原告,为此原告交纳车辆月供13000元(5个月)、2015年一年的车辆保险费4750元。后因岳彦涛将该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投有机动车车辆保险,该公司将修车费24000元赔付给被告岳彦涛。但双方因购车价款有异议,原告称包含保险公司赔付的修车费在内,车价为30000元,即再付6000元。被告称包含保险公司赔付的修车费在内,车价为50000元,即再付26000元。因此双方买卖车辆的口头协议,没有实际履行。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其欠款4175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案件争执的焦点是双方约定的车辆转让协议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因双方约定车辆转让后,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车辆没有实际交付,且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无法证实双方约定的车款是多少,以此双方车辆转让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岳彦涛应当将原告莫峰支付的修车费、车辆月供费及车辆保险费予以返还。因双方未约定付款利息,故原告要求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修车费24000元,原告将被告车辆损坏后,应当予以修复。因该车辆投有财产保险,保险公司将修车费24000元已经赔付给被告。因此被告应当退回原告已支付的修车费。
关于被告车辆损失问题,被告购车后不足一年,原告将被告车辆损坏,虽进行修复,但修复后,车辆的价值必然受到影响,加之双方关于车辆转让协议不能履行,原告也有过错。故原告应赔偿被告一定的损失,酌定为5000元。
综上,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支付的修车费24000元、车辆月供13000元和车辆的一年保修费用4750元,合计41750元。扣出被告车辆损失费用5000元,被告实际支付367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一、限被告岳彦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莫峰人民币36750元;二、驳回原告莫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300元。
宣判后,岳彦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岳彦涛诉称:一、原审判决错误。事故造成上诉人车辆严重贬值,再次维修和贬值损失约40000元,另有两个月停运时间,造成巨大损失,上述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二、由于被上诉人不按期支付车辆月供,导致支付月供的违约损失3000元。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莫峰辩称:一、原审判决正确。原审法院根据案情酌定上诉人的车辆损失5000元与上诉人的损失吻合,上诉人没有证据说明有停运损失;二、双方对口头约定内容各持一词,上诉人认为约定车辆购买价格为50000元,而被上诉人认为约定车辆购买价格为30000元。上诉人提出支付月供违约损失3000元不属二审审理范围。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应赔偿事故造成的车辆再次维修和贬值损失约40000元,以及月供违约金3000元,但上诉人均未提供依据予以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有口头协议在先,但双方对协议内容各持一词,且按双方所述协议的约定,双方均未履行完结。原审判决对修车费、车辆月供、车辆的一年保修费用以及上诉人所受损失的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岳彦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景志贤
审 判 员  李 娟
代理审判员  李 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 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