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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民初字第213号 原告司某某,女。 被告田某某,男。 原告司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郭爱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某某,被告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民初字第213号

原告司某某,女。

被告田某某,男。

原告司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郭爱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某某,被告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司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3月11日登记结婚。1998年3月1日,生一女。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导致原被告双方经常因为琐事而争吵。婚后,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对原告漠不关心。长期以来,生活都是靠原告自己支撑。尤其是2010年原告患脑血栓以来,被告也不给原告治疗,不管不问。由于被告的行为,导致双方难以建立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女田丽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田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现在孩子已长大,同意给原告看病。

经审理查明:司某某、田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3月11日在三门峡市涧河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1998年3月1日,生一女,取名田丽利。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关系尚可,后因司某某患病,双方产生纠纷,故司某某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尊敬、互相帮助、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司某某、田某某结婚多年,关系尚可,后因司某某看病,双方产生纠纷,但从庭审中双方陈述的内容来看,双方之间的矛盾尚不足以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司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理解,相互沟通,营造一个和谐的家庭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司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司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郭爱丽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薛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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