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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开设赌场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刑初字第5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女。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漯临检公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刑初字第5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女。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漯临检公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购置打鱼机四台(其中一台经查损坏),租赁晁某某的门面房利用该打鱼机的上分下分退币功能开设赌场,5月19日临颍县公安局处警被当场查获,经查,打鱼机共计24个操作单元,查获参赌人员3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购进钓鱼机三台,经查共计24个操作单元,2014年5月19日处警后查清参与赌博人员共计三人,其行为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人晁某某、阙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销毁清单及书证笔记本;临颍县公安局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招引他人进行赌博,购进钓鱼机三台,经查共计24个操作单元,2014年5月19日处警后查清参与赌博人员共计三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员  郭丽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亚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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