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初字第17号 原告:孙文彪。 被告:席亚亚。 原告孙文彪诉被告席亚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孙文彪于2015年1月19日以被告已将欠款归还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文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孙文彪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50元的一半25元,由原告孙文彪负担。 审判员 符 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凯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