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916号 原告陈国昌,男。 委托代理人刘小飞,系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汝州市惠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路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向阳,系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河南文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武根跃。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昌诉被告汝州市惠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文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昌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国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国昌负担。 审 判 员 李俊杰 代理审判员 鲁智慧 代理审判员 高向鹏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蒙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