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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昌诉汝州市惠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文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916号 原告陈国昌,男。 委托代理人刘小飞,系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汝州市惠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路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向阳,系河南神鹰律师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916号
原告陈国昌,男。
委托代理人刘小飞,系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汝州市惠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路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向阳,系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河南文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武根跃。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昌诉被告汝州市惠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文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昌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国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国昌负担。
审 判 员  李俊杰
代理审判员  鲁智慧
代理审判员  高向鹏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蒙蒙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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