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魏文杰诉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836号 原告魏文杰,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 被告陈超,男,1981年2月3日出生。 原告魏文杰诉被告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836号
原告魏文杰,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
被告陈超,男,1981年2月3日出生。
原告魏文杰诉被告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文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文杰诉称,2013年12月12日,被告陈超因有急事从原告魏文杰处借人民币20000元,承诺一星期还款,并当场向魏文杰写下借条一份,然而到了还款日期后,被告陈超以各种理由和借款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魏文杰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陈超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2日,被告陈超借原告魏文杰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并约定2013年12月20日还清,被告陈超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至今被告未偿还原告上述借款本金。
上述事实,由原告魏文杰提交的借据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所有证据经庭审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魏文杰要求被告陈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陈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文杰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即2014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陈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