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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春贵与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第二职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山民初字第494号 原告赵春贵,男,1960年4月28日出生。 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第二职工医院。 原告赵春贵与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第二职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山民初字第494号
原告赵春贵,男,1960年4月28日出生。
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第二职工医院。
原告赵春贵与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第二职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无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第二职工医院,故本案无明确的被告,无法送达相关应诉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春贵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志昊
审 判 员  赵俊峰
人民陪审员  宋晓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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