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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太钰与被告万红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鹤山民初字第553号 原告周太钰。 委托代理人周琳,鹤壁市山城区山城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万红兵。 原告周太钰与被告万红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姬爱国独任审判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鹤山民初字第553号
原告周太钰。
委托代理人周琳,鹤壁市山城区山城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万红兵。
原告周太钰与被告万红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姬爱国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太钰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琳,被告万红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太钰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2005年11月16日按习俗办理了结婚典礼仪式,2009年7月29日补办了结婚登记。长子万**2007年2月26日生,次子万**2008年12月10日生。自两个孩子出生后,被告打工所得不给原告交纳,原告依靠自己的微薄收入抚养两个孩子。2014年11月28日,原告为家庭经济负担加重发愁时,被告不但不安慰原告,反而动手掐原告的脖子长达一分多钟。因被告不尽做丈夫、父亲的义务,原告生命无法保障,无力维持正常生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失去了夫妻共同生活的基础。
原告周太钰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万创鑫、万世鑫归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每子每月800元至18周岁。
被告万红兵辩称:原、被告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过去在郑州富士康打工挣钱,因教育辅导孩子才辞职回家,并非不尽丈夫、父亲义务,也没有殴打过原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2005年11月16日按习俗办理了结婚典礼仪式,又于2009年7月29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二子,长子万**2007年2月26日生,次子万**2008年12月10日生。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前双方较为了解,婚姻基础较好,双方虽因生活压力和子女教育产生隔阂,但并没有根本性矛盾,因此本院确认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原、被告双方珍惜家庭,摒弃前嫌,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彼此尊重,共同面对生活压力,多为孩子健康成长着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太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太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姬爱国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旗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