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宁执字第387-1号 申请人邢军建,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 被执行人苏权威,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邢军建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苏权威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支付给苏权威的部分保险金。经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苏权威在谯城区人民法院的赔偿金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峰 审判员 张光辉 审判员 王俊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保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