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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飞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刑初字第418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0年05月19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4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三门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刑初字第418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0年05月19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4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4)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陆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1日,王某某的父亲王某甲因涉嫌非法经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0年6月17日,公安机关冻结了王某甲以其女儿王某某的名义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用于非法经营的股票账户,修改了密码,并告知王某某其在兴业证券账户上的股票系涉案款物不允许买卖。2010年8月26日,王某某在明知该股票为其父王某甲非法经营的涉案资产不能买卖情况下,到兴业证券西安朱雀大街营业部申请变更了密码,并于2010年9月27日将该证券账户分红配送的8560支平高电气股票卖出,同年9月28日将该账户115000元转入其银行账户并取出,后将其中的100000元借给他人,15000元留作自用。2010年11月3日,王某甲因非法经营犯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20000元。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王某某的朋友李正南代王某某退缴款11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王某甲、马某某的证言,另有冻结存款通知书、客户认证修改情况表、兴业证券西安朱雀大街营业部变更密码申请、买卖股票交易记录、建设银行西安和平路支行王某某账户交易记录、建设银行西安韩森路支行王某某取款凭条、报案材料、王某甲非法经营案件判决书、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转移、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的朋友代其退缴非法所得,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视为其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经合议庭评议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杨  志  伟

人民陪审员 张    丹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娜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如冰(兼)

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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