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民一初字第2276号 原告赵接力,男,195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建波,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郑水焕,女,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卉,女,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赵接力与被告郑水焕、吴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接力的委托代理人郭建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水焕、吴卉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接力诉称:被告郑水焕因生意急用钱,两次共借原告40万元。分别是2012年12月5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2013年1月22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两次借款均约定月息2.5分。该两次借款均是被告吴卉担保的。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一再推脱。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4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5分计算,直至款项付清为止)。 被告郑水焕辩称:自己对借赵接力40万元不持异议,只是自己现在经济周转不开才无法还钱。最后一次还利息是2014年11月4日,把二次借款的利息都还清了。本金和利息都是通过吴卉转交的。 被告吴卉辩称:郑水焕向赵接力2次共借款40万元,自己提供了担保,本金和利息都是通过自己转交的,郑水焕最后一次是2014年11月4日将2笔利息提前清偿。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5日,赵接力(甲方)和郑水焕(乙方)签订资金拆借协议书,载明:“借款金额贰拾万元整,自2012年12月5日起至2013年6月5日止,月息25%0,起息日为2012年12月5日。为保证资金安全,乙方提供的抵押物为日晟茶馆经营权。借款到期后,乙方应以现金全额归还甲方借款;若乙方未能履行合同,其抵押物归甲方所有。”吴卉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2013年1月22日,赵接力(甲方)和郑水焕(乙方)又签订了一份资金拆借协议书,载明:“借款金额贰拾万元整,自2013年元月22日起至2013年7月22日止,月息25%0,起息日为2013年1月22日。为保证资金安全,乙方提供的抵押物为日晟茶馆经营权及经营收入。借款到期后,乙方应以现金全额归还甲方借款;若乙方未能履行合同,其抵押物归甲方所有。”吴卉再次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2013年8月11日,郑水焕在上述两份资金拆借协议书下方分别载明:“该笔借款延期使用,以上条款均有效,需还款时应提前十天通知甲方,还清此笔借款终止此协议”。2014年11月4日,郑水焕通过吴卉的账户向赵接力清偿两笔借款的利息10000元。 庭审中,吴卉称郑水焕未偿还借款本金,但是两笔借款均偿还有利息,利息偿还情况如下:2012年12月5日的借款,利息在2014年11月4日偿还;2013年1月22日的借款,利息也在2014年11月4日提前偿还。其它再无偿还。对此,赵接力和郑水焕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郑水焕向原告赵接力借款400000元,有二份资金拆借协议书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郑水焕于2013年8月11日延期使用两笔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两笔借款成为不定期的借款。该两笔借款在原告赵接力催要后,被告郑水焕应当偿还,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原告赵接力主张月息按约定的2.5分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由于两笔借款分别将应于2014年11月5日、2014年11月22日清偿的利息提前清偿,故两笔借款利息的起算日分别为2014年11月6日、2014年11月23日。该两笔借款吴卉均为担保人,因未约定保证方式,故为连带责任保证。因被告吴卉未抗辩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主张保证责任,故保证人吴卉依法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 被告郑水焕偿还原告赵接力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部分: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由被告吴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50元、保全费2670元,共计10120元,由被告郑水焕、吴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路 人民陪审员 王 茜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璐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