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渑执字第95号 申请执行人杨随祥,男,1972年11月3日生。 被执行人茹芍酹,男,1973年9月22日生。 被执行人张馨文,女,1973年7月2日生。 本院在执行杨随祥申请执行茹芍酹、张馨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渑民初字第16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小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庆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