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渑执字第41号 申请执行人王年伟,男,1964年3月16日生。 被执行人赵么生,男,1954年12月18日生。 被执行人张群花,女,1956年4月11日生。 本院在执行王年伟申请执行赵么生、张群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渑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小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庆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