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渑执字第59号 申请执行人渑池县博鸿陶粒隔墙板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煅烧厂汽车队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利锋,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俊刚,男,1978年3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渑池县博鸿陶粒隔墙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俊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执行已履行现金78581元,下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渑民初字第8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小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庆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