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渑执字第16号 申请人孟金明。 被执行人李志明。 被执行人渑池利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孟金明申请执行李志明、渑池利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渑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案件审理中本院将被执行人渑池利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在中铝矿业业有限公司渑池分公司的货款295万元冻结,现该款已经执行完毕,余款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渑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俊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