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渑执字第124号 申请人三门峡腾跃同力水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洛阳瑞石商砼有限公司。 三门峡腾跃同力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瑞石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3)渑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渑民一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贾俊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