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渑执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张鹤翀。 被执行人王少华。 本院在执行张鹤翀与王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4)渑民初字第16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渑民初字第160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俊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