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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渑执字第165号 申请执行人占某,男,1984年5月2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某,女,1987年1月5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占某申请执行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某已经按生效法律文书(2013)渑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渑执字第165号
申请执行人占某,男,1984年5月2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某,女,1987年1月5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占某申请执行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某已经按生效法律文书(2013)渑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渑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治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书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