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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润华与张红涛、侯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渑执字第27号 申请人赵润华,女,1974年5月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红涛,男,1982年9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侯玉梅,女,1972年8月28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渑执字第27号

申请人赵润华,女,1974年5月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红涛,男,1982年9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侯玉梅,女,1972年8月28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赵润华申请执行张红涛、侯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红涛、侯玉梅有银行存款,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红涛、侯玉梅的银行账户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渑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治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书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