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渑执字第64号 申请执行人渑池县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渑池县中普煤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渑池县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渑池县中普煤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4)渑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渑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俊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