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渑执字第68号 申请人李爱霞。 被执行人李焕翔。 李爱霞申请执行李焕翔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4)渑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渑民一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贾俊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