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劳终字第000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润华建设有限公司(原河南润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东三街5号院3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张庆华,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国栋,男,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穆荣坡,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学瑞,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天山,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金堂,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从贵,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保申,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祝广荣,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进安,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桂华,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强,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松,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长德,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付聚,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先,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桂然,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金林,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春桂,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包生平,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春明,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包永强,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宗伦,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宗海,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向合,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红军,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双全,男。 委托代理人毛学瑞,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述二十四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吴付才,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述二十五名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润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毛学瑞等25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上诉人润华建设有限公司不服社旗县人民法院(2013)社民一初字第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润华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国栋、穆荣坡、被上诉人毛学瑞(其他二十四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及二十五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付才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社旗县人民法院(2013)社民一初字第0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社旗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上诉费10元退还上诉人润华建设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张红彦 审 判 员 陈立丽 代理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