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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畈有与河南亿嘉林业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劳终字第001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畈有,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亿嘉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桐柏县大禹路中段聚河大酒店以西150米。 法定代表人杜鹏,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玉峰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劳终字第001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畈有,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亿嘉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桐柏县大禹路中段聚河大酒店以西150米。
法定代表人杜鹏,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玉峰,任河南亿嘉农林综合发展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明军,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畈有与被上诉人河南亿嘉林业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14)桐民初字第00527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畈有,被上诉人河南亿嘉林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玉峰、周明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14)桐民初字第005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0元,退还给上诉人刘畈有。
审判长  刘洪海
审判员  李郧钦
审判员  陈立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