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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久昌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柏支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劳终字第001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久昌,男。 委托代理人刘凯,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柏支公司,住所地桐柏县红叶路。 负责人韩红,任公司经理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劳终字第001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久昌,男。
委托代理人刘凯,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柏支公司,住所地桐柏县红叶路。
负责人韩红,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培,桐柏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久昌与被上诉人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柏支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14)桐民初字第00524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久昌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凯、被上诉人负责人韩红及委托代理人张文培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14)桐民初字第005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0元,退还给上诉人刘久昌。
审 判 长  李郧钦
审 判 员  陈立丽
代理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