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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丽与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渑执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李嘉丽,男,1949年12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辉,女,1966年6月26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嘉丽申请执行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渑执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李嘉丽,男,1949年12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辉,女,1966年6月26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嘉丽申请执行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依法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的车辆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渑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治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军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