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卢民二初字第5号 原告卢氏县瑞达种子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会丽,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红伟,男,1967年10月22日生,汉族。 被告强建怀,男,58岁,汉族,。原告卢氏县瑞达种子销售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强建怀欠款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杜红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强建怀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2月11日,被告到其公司购买化肥,下欠其货款及运费5890元一直不予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589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其化肥款及运费5890元的事实。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庭审调查,本院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09年12月11日,被告到原告门市购买鄂中牌复合肥及尿素用于种植大葱,原告工作人员按照被告要求将化肥送到被告大葱种植基地横涧乡照村东,化肥款为5830元,运费60元,合计5890元,被告当时无现款支付,遂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款后经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不予偿还,原告无奈,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下欠原告化肥款及运费有欠条为证,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偿还原告该欠款及相应的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强建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卢氏县瑞达种子销售有限公司欠款5890元,并从2009年1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文波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范帅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