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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焦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卢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卢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某,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卢氏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卢氏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
卢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卢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某,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卢氏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卢氏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卢氏县看守所。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4)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焦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卢氏县盛世阳光歌厅驶往帝都花园小区,行至卢氏县靖华路东段帝都花园门前路段被卢氏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焦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44.83mg/100ml。
另经庭审查明,被告人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接处警登记表,现场盘问检查笔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三公交鉴字(2014)0773号血醇检验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焦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焦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5年2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军川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常文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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