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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杜某某非法狩猎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卢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卢刑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0年3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卢氏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卢氏县。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96年6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4
卢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卢刑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0年3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卢氏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卢氏县。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96年6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3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卢氏县看守所。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4)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农历腊月,被告人杜某某在卢氏县其居住的房屋旁边林坡使用电子捕猎器、电瓶和细铁丝架设电网进行猎捕活动。2014年3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再次打开捕猎机器,后造成架设电网地区林坡失火,经现场勘查,过火有林地面积3.88公顷。2014年9月9日被告人杜某某到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赔偿失火林坡林权人宋某某损失400元、关某某损失5000元、杜某甲损失5000元,并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杜某甲、宋某某、关某某的陈述,证人宋某甲、崔某某、杜某乙等人的证言,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及照片,卢氏县林业勘察设计室出具的关于官坡镇育林村龙后组殿子凹森林火灾现场的勘察报告,本院(1996)卢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谅解书三份,被告人杜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且引发火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军川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常文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