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民瓦初字第192号 原告:郑某某,男。 被告:吴某某,女。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惊人介绍于2007年7月订婚,当年春节举行婚礼结婚,2008年5月8日婚后生一子名叫郑某甲,2009年1月19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家庭和睦。我们夫妻二人于2011年外出打工,其间二人电话经常联系,互诉相思之苦,感情很好,直到2013年,吴某某在郑州富士康打工,我去新疆打工一年,2013年农历腊月二十五我回家过年,吴某某比我先到家,回家后,发现她判若两人,她不顾夫妇久别之情,连屋门都不让我进,让我单独居住,不能与她同房,常言说:“久别胜新婚”,而她的如此举措,让我不能理解,没有办法,只有求助于她父母,期间岳父、岳母到我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但她仍不思改过,岳父母没有办法将女儿打了,我和父母尽力劝告,她仍不听,其姐吴雪又打电话劝解无效,其姐怒不可忍,又一次到我家将其妹打一顿,而她没有一点改错之意,其姐将她的手机魔兽,她逼我与她一块到三家店又买了一部手机并换了新号码,之后在三家店网吧网聊,并将我赶回了家,而吴某某上网回家后提出离婚,我不同意,她就离家出走,说到富士康打工,时则是已有外遇,与之私混。现我已等她即将一年,希望她能看在孩子的面子上,会心转意,重归于好,结果在近一年中,她只打电话问我要1000元钱,以后再无音讯,我盼她回家,重归于好可她手机换号,联系不上。就这样一个人女人,常年在外不归,不尽孝道,不尽母道,婚外有情,故此,我在无奈的情况下,诉至法院,尽快结束这死亡的婚姻。希望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各归各有;儿子郑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及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吴某某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7月订婚,当年春节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1月19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2008年5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郑某甲。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庭审中的陈述在卷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准与不准离婚的法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今后双方应当从自身找问题,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促进夫妻感情。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石 磊 代理审判员 周亚莉 人民陪审员 乔广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祝小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