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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耿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民固初字第162号 原告:耿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浩淼,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振宇,河南颍昌律师所实习律师。 被告:崔某某,男,汉族。 原告耿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民固初字第162号
原告:耿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浩淼,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振宇,河南颍昌律师所实习律师。
被告:崔某某,男,汉族。
原告耿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某其及委托代理人张浩淼、程振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耿某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5年4月1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我和被告之间性格、志向均不合,以至于两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婚后短暂生活后便分居,至今我们分居已有九年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由于我是再婚,和被告结婚后未再生育子女,所以,只要求和被告离婚,其他财产分文不要,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和被告离婚。
被告崔某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耿某和被告崔某某于2005年3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同年4月11日在许昌市魏都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耿某系再婚,和被告结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不久便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分居已长达九年多。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是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本案中,原告耿某和被告崔某某认识不到一个月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可谓过于草率,婚姻基础不够牢固;而且在婚后不久便分居生活,之后双方再没有任何联系;根据庭审和庭后调查可知,原、被告双方至今已分居九年多,至庭审结束前,被告依旧杳无音信;本院通过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可视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于原告耿某要求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被告崔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其财产及债权债务问题均无法查清,故本案对原、被告的财产及债权债务问题暂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耿某和被告崔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崔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颍华
人民陪审员  谷俊华
人民陪审员  陈献成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仝海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