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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保民、朱香娥申请宣告肖景鹤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临民固初字第219号 申请人:肖保民,男,汉族。 申请人:朱香娥,女,汉族。 被申请人:肖景鹤(系二申请人之女),女,汉族。 申请人肖保民、朱香娥要求宣告肖景鹤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临民固初字第219号
申请人:肖保民,男,汉族。
申请人:朱香娥,女,汉族。
被申请人:肖景鹤(系二申请人之女),女,汉族。
申请人肖保民、朱香娥要求宣告肖景鹤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肖保民、朱香娥诉称:我们的女儿肖景鹤于2008年4月到广州打工,至今未与家中联系,我们曾多次到广州寻找均没有音信。现依法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肖景鹤失踪。
经查,肖景鹤,女,汉族,1988年8月13日出生,住临颍县窝城镇拐子村,系二申请人之女,于2008年4月份到广州打工,至今未与家中取得联系,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0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肖景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肖景鹤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肖保民、朱香娥关于宣告肖景鹤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肖景鹤为失踪人。
二、指定肖保民、朱香娥为失踪人肖景鹤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颍华
审 判 员  王青民
人民陪审员  乔广磊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亚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