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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一终字第14号 原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 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一终字第14号
原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
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汤少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田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田某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田某某撤回上诉。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少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歆梅
审 判 员  高 源
代理审判员  吴合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汤苗苗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