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刑四终字第132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晓军,又名姜军,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 辩护人贾天涛、刘淼,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姜晓军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四月十八日作出(2012)南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姜晓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姜晓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开乐 代理审判员 蔡智玉 代理审判员 赵志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