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民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宜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城关镇红旗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备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占京,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刚民,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煤集团华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陈村矿区。 法定代表人李纯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鹏,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黄爱萍,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洛阳市宜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义煤集团华兴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4)渑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洛阳市宜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占京、刘刚民,被上诉人义煤集团华兴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鹏、黄爱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4)渑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84元,上诉人洛阳市宜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琦 审判员 张 玮 审判员 张攀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侯 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