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5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渑池天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产业聚集区(三门峡鼎盛铝业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马永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荆凤梅,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代为上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伟锋,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官伟峰,男。 上诉人渑池天瑞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伟锋、上官伟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4)渑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渑池天瑞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荆凤梅,被上诉人李伟锋、上官伟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4)渑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20元,渑池天瑞矿业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会强 审 判 员 张攀峰 代理审判员 马 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 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