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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横涧乡人民政府、卢氏县交通运输局、卢氏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公路局与宋卫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5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横涧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卢氏县横涧乡横涧街。 法定代表人李敏霞,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常晓科,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5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横涧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卢氏县横涧乡横涧街。
法定代表人李敏霞,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常晓科,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卢氏县莘源西路和中兴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赵会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军星,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氏县交通运输局六楼。
法定代表人赵会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亚利,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公路局。住所地三门峡市虢国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春来,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献方,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卫国,男。
上诉人卢氏县横涧乡人民政府、卢氏县交通运输局、卢氏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公路局与被上诉人宋卫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4)卢民一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卢氏县横涧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常晓科,上诉人卢氏县交通运输局的委托代理人杨军星,上诉人卢氏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亚利,上诉人三门峡市公路局的委托代理人王献方,被上诉人宋卫国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4)卢民一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1200元,上诉人卢氏县横涧乡人民政府、卢氏县交通运输局、卢氏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公路局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琦
审判员 张 玮
审判员 张攀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侯 杨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