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高玉政与高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初字第84号 原告高玉政,男,38岁。 法定代理人高青法,男,71岁。系高玉正之父亲。 被告高国民,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政与被告高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高玉政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请求撤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初字第84号
原告高玉政,男,38岁。
法定代理人高青法,男,71岁。系高玉正之父亲。
被告高国民,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政与被告高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高玉政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对高国民的起诉。
本院认为,高玉政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高国民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高玉政撤回对高国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高玉政负担。
审判员  李淑清
二○一五年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晨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