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初字第84号 原告高玉政,男,38岁。 法定代理人高青法,男,71岁。系高玉正之父亲。 被告高国民,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政与被告高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高玉政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对高国民的起诉。 本院认为,高玉政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高国民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高玉政撤回对高国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高玉政负担。 审判员 李淑清 二○一五年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晨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