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金初字第232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峰,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停,女,1964年6月24日生。 被告赵根法,男,1955年11月26日生。 被告李付明,男,1963年6月25日生。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魏停、赵根法、李付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外出地址不详,故原告于2015年2月9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魏亭、赵根发、李付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55元,共计330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白志强 审 判 员 郭国荣 人民陪审员 王保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昊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