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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爱玲、张书仙、张巧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金初字第201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斐,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爱玲,女,1965年10月23日生。 被告马书仙,女,1956年10月15日生。 被告张巧棉,女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金初字第201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斐,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爱玲,女,1965年10月23日生。
被告马书仙,女,1956年10月15日生。
被告张巧棉,女,1968年6月2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爱玲、张书仙、张巧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爱玲、张书仙、张巧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210元,共计48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王雪云
审 判 员  刘笑月
人民陪审员  牛秋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昊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