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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点、郑国阳、王利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金初字第332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马斐,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点,女,60岁。 被告郑国阳,男,52岁。 被告王利红,女,42岁。 本院在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金初字第332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马斐,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点,女,60岁。
被告郑国阳,男,52岁。
被告王利红,女,4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点、郑国阳、王利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陈丽丽
审 判 员  张 潇
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永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