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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万全、李东永与郏县汇景天下项目部、王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劳初字第1号 原告李万全,男,43岁。 原告李东永,男,44岁。 被告郏县汇景天下项目部。 代表人刘大毛,项目部经理。 被告王猛,男,30岁。 本院在审理李万全、李东永与郏县汇景天下项目部、王猛追索劳动报酬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劳初字第1号
原告李万全,男,43岁。
原告李东永,男,44岁。
被告郏县汇景天下项目部。
代表人刘大毛,项目部经理。
被告王猛,男,30岁。
本院在审理李万全、李东永与郏县汇景天下项目部、王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李万全、李东永于2015年2月12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李万全、李东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李万全、李东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李万全、李东永负担。
审判员 张 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晨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