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初字第859号 原告朱军利,男,44岁。 原告李朝阳,男,42岁。 被告李口镇林庄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献阳,任村主任。 被告林军坡,男,5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军利、李朝阳与被告李口镇林庄村委会、林军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军利、李朝阳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军利、李朝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军利、李朝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军利、李朝阳负担。 审 判 长 陈丽丽 审 判 员 张 潇 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晨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