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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军利、李朝阳与李口镇林庄村委会、林军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初字第859号 原告朱军利,男,44岁。 原告李朝阳,男,42岁。 被告李口镇林庄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献阳,任村主任。 被告林军坡,男,5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军利、李朝阳与被告李口镇林庄村委会、林军坡劳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初字第859号
原告朱军利,男,44岁。
原告李朝阳,男,42岁。
被告李口镇林庄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献阳,任村主任。
被告林军坡,男,5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军利、李朝阳与被告李口镇林庄村委会、林军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军利、李朝阳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军利、李朝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军利、李朝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军利、李朝阳负担。
审 判 长  陈丽丽
审 判 员  张 潇
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晨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