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初字第44号 原告张某,女。 委托代理人魏刚领,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旭歌,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张某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张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贾卫真 审 判 员 周米娜 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小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