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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被告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初字第44号 原告张某,女。 委托代理人魏刚领,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旭歌,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张某于2015年1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初字第44号
原告张某,女。
委托代理人魏刚领,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旭歌,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张某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张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贾卫真
审 判 员  周米娜
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小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