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初字第1501号 原告张峻伟,男,25岁。 委托代理人张豪帅、张延涛,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杜金营,男,4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峻伟与被告杜金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峻伟于2015年元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张峻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峻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峻伟负担。 审判员 张 潇 二0一五年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晨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