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初字第53号 原告娄秋菊,女,1957年11月4日生。 被告刘红杰,男,1967年11月2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秋菊与被告刘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娄秋菊于2015年元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娄秋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秋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娄秋菊负担。 审判员 王先芬 二0一五年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范永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