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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康有才与陈建军、第三人程延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劳初字第3号 原告康有才,男,40岁。 委托代理人华金栓,郏县“148”法律服务生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建军,男,48岁。 第三人程延兵,男,2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有才与被告陈建军、第三人程延兵追索劳动报酬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劳初字第3号
原告康有才,男,40岁。
委托代理人华金栓,郏县“148”法律服务生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建军,男,48岁。
第三人程延兵,男,2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有才与被告陈建军、第三人程延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康有才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建军、程延兵的起诉。
本院认为,康有才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康有才撤回对陈建军、程延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康有才负担。
审判长  陈丽丽
审判员  李银环
审判员  李淑清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晨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