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劳初字第3号 原告康有才,男,40岁。 委托代理人华金栓,郏县“148”法律服务生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建军,男,48岁。 第三人程延兵,男,2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有才与被告陈建军、第三人程延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康有才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建军、程延兵的起诉。 本院认为,康有才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康有才撤回对陈建军、程延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康有才负担。 审判长 陈丽丽 审判员 李银环 审判员 李淑清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晨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