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吕秀兰、于广宪与于长法、于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初字第1254号 原告于广宪,男,76岁。 原告吕秀兰,女,77岁。 委托代理人于锡涛,男,65岁。 委托代理人肖宝殿,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于长法,男,64岁。 被告于杰,男,64岁。 本院在审理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初字第1254号
原告于广宪,男,76岁。
原告吕秀兰,女,77岁。
委托代理人于锡涛,男,65岁。
委托代理人肖宝殿,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于长法,男,64岁。
被告于杰,男,6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秀兰、于广宪与被告于长法、于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吕秀兰、于广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吕秀兰、于广宪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吕秀兰、于广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吕秀兰、于广宪负担。
审判长  陈丽丽
审判员  李银环
审判员  张 潇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永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