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初字第1254号 原告于广宪,男,76岁。 原告吕秀兰,女,77岁。 委托代理人于锡涛,男,65岁。 委托代理人肖宝殿,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于长法,男,64岁。 被告于杰,男,6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秀兰、于广宪与被告于长法、于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吕秀兰、于广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吕秀兰、于广宪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吕秀兰、于广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吕秀兰、于广宪负担。 审判长 陈丽丽 审判员 李银环 审判员 张 潇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永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