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金初字第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 代表人刘素娟,任行长。 委托代理人牛砖营,郏县司法局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国彬,男,1961年10月18日生。 被告宋亚飞,男,1989年7月26日生。 被告宋国献,男,1960年7月6日生。 被告李玉芷,女,1963年12月15日生。 被告宋国恒,男,1959年11月29日生。 被告王培芹,女,1959年4月1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被告宋国彬、宋亚飞、宋国献、李玉芷、宋国恒、王培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于2015年1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宋国彬、宋亚飞、宋国献、李玉芷、宋国恒、王培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刘笑月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昊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