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郏法执字第639-1号 申请人赵丽芳,女,1978年6月12日生 被执行人郑州科美瑞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赵丽芳、郑州科美瑞科技有限公司、晁丽娜设备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郏民保字第31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郑州科美瑞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晁丽娜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同乐路支行的存款在15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伟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何星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