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131号 申请人聂二香,女,汉族,1961年2月5日生 被执行人张建峰(又名张建锋),男,汉族,1976年3月28日生 本院在执行聂二香与张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聂二香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的(2013)郏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建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聂二香位于郏县城关镇龙山大道中段南侧一处房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志强 审判员 赵克锋 审判员 杨红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松峰 |